湖北: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順民意再作修改
昨日,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聽證會報告》。報告稱,已采納聽證會代表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完善。
報告指出,在業主權利保障問題上,條例草案根據代表意見,將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由每屆5年調整為3年,規定可以連選連任,但不能超過兩屆。就代表提出業主可采取委托方式行使業主權利的建議,草案予以采納,并明確委托應當以書面方式并提交業主委員會。
對提高專項維修資金利用率問題,代表一致認為,地方條例要解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題,切實發揮資金作用問題。草案采納了建議,就緊急情形下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情形作出專門規定,簡化業主表決和資金審批程序,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直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緊急情況維修申請,主 管部門應當即時核準,列支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
對于物業用房與設施設備配套問題,有代表提出原草案規定,新建住宅物業按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備物業用房,沒有兼顧到建筑面積較小的小區 具體情況,建議除明確物業用房配置比例外,還應規定物業用房配置的最低面積以及業主委員會工作場所配置標準,保證政策的可行性。草案采納了以上建議,規定 新建住宅物業服務用房按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
此外,報告還就代表普遍關心的物業交付后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收取標準問題、專業配套設施的維護管理問題和小區停車庫及車位的管理問題進行了說 明與反饋。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做好條例草案的審修工作,在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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