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調整物業費需征求業主意見 執行前1個月需公示
今年1月1日起,《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結合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的實際情況,市發改委近日發布了《關于實施<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調整服務費必須征求業主意見。
今年1月1日起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必須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執行,這毋庸置疑,那么在此之前簽訂的合同該怎么處理?依照《通知》,此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機動車位(庫)物業服務收費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合同到期或需要調整的,必須依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征求業主意見。
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怎么征求意見?首先,書面征求業主戶數應為住宅小區全體業主。物業企業應按幢(梯)公示小區物業服務成本變化和收支情況及擬調價方案,公示時間為10天。調整方案經多數業主同意后,應在執行前1個月進行公示,時間為10天。
在機動車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方面,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自有停車位(庫)提供環境衛生保潔、停放秩序管理、通風照明、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等服務,按照政府指導價選擇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不得高于住宅相應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的總和,并且收費標準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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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停車費 七成要入專賬
物業收來的機動車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該怎么用?自今年1月1日起,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辦法》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最高可提取30%的經營收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其余收入按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未繳存的將按《辦法》的有關規定查處。地下停車位(庫)保潔、照明等水電公攤則由停車位(庫)業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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