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擬修訂多項物業收費標準 停車場水電費不得公攤
近日,海南省物價局、省住建廳決定重新修訂《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分攤辦法》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政策。
海南省物價局有關人士表示,此次新修訂的物業服務和收費政策主要有3方面的變化,一是強調物業服務收費依法備案登記。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登記主要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是簡化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程序。取消原備案有效期限3年規定,減少實施備案的前置條件及材料要求等。三是明確劃分普通住宅物業與其他物業范圍,解決實際操作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物業范圍界定問題,制止少數物業服務企業以高檔小區名義規避政府指導價管理。
對市民關注的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分攤此次將作調整。此次調整將進一步強調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據實分攤。物業服務企業和員工用水、用電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或向業主、使用人分攤。業主委員會工作用水用電費用的籌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區域經營性的商鋪、游泳池、活動場所、停車場(庫)等場所的水電費用,由相關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或向業主、使用人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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