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物權法》頒布后,極具“成都特色”的《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昨日,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外公布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物管條例》)和《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條例》的制定和施行情況。《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生效實施。
《物管條例》的適用范圍不僅包括實行委托管理的小區,還涵蓋了農村新型社區和其他實行自主管理的小區。此外,條例對社會關注的重點問題如小區的劃分和調整、底樓屋后綠地的權屬等問題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物管條例》解讀
小區調整須經過半業主同意
2004年,“中央花園”小區重新劃分引發的糾紛歷時半年多。此案是因建筑區劃規定不明確導致糾紛的典型案例。據介紹,實踐中往往是一個樓盤劃分為一個建筑區劃,購買者購買該樓盤的房屋,自然對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享有共有權。
《物管條例》規定,新建建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置的附屬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建筑區劃。但該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建筑區劃。確需調整建筑區劃的,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調整方案,經各相關建筑區劃業主大會分別同意后進行劃分;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筑區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底樓綠地土地使用權業主共有
將窗前屋后的綠地圍起柵欄,在里面種些花草,再擺上幾張桌椅,這樣的“私家花園”,在城市里并不少見。現實生活中,很多開發商采用將一樓住宅的窗前房后綠地歸屬于購買一樓住宅的所有權人使用,因此,在整體綠地歸全體業主所共有的同時,底樓專有部分的業主還有專有使用的綠地。這部分綠地到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還是由一樓業主獨享呢?
《物權法》在第73條中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物管條例》據此認定,對于這種綠地,其土地使用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底樓業主僅對綠地上的植物擁有所有權。底樓業主可任意處置其綠地上的植物,但不得更改該土地的使用性質,如在綠地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就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該綠地的專用權附屬共有部分的所有權,須一并取得、一并轉移或讓與;當該部分綠地的使用權變為個人專有權的附屬部分時,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對該綠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其他業主對此不能再予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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